今年起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广西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产生的利息由自治区财政代为偿还。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困难学生还款负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自治区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广西艰苦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自治区财政将在毕业生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3年代偿资助完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未满3年服务期、提前离开艰苦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必须向学校退回国家已代为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尚未还款部分的还款协议。 |